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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除照片、翻译件和授权声明外,所有材料须交验证机构验看原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只收取复印件。 

  1.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 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3.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完整的正式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如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研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研究证明信内容应说明学习起止日期(精确到月份),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4. 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成绩单(研究证明)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与成绩单(研究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北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如前往北京CBD认证验证办公室和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直接选择同处该办公大厅的翻译公司进行认证翻译。每份认证翻译均需额外提供一套证书及成绩单(研究证明信)的复印件,因北京CBD认证验证办公室内暂无法提供复印服务,烦请有需求的申请者提前备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翻译件将在翻译完成后直接转入认证程序,无需现场等待翻译结果。) ; 

  5. 如在境内高校就读期间到港、澳高校学习获得港、澳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者需要提供境内高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籍注册证明材料;

  6. 若成绩单上有转学分、豁免学分的记录, 

       (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国外学习经历,需提供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提供学习经历证明),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提供境内院校毕业证书,若未颁发毕业证书需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7.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永久性身份证

  ②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都需要复印)或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③ 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

  ① 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

  ② 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境学习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加盖公章),如:内地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8.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成绩查询授权声明.doc); 

  9.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doc)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各验证机构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9条办理相关手续。

  3、目前,港澳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中联办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但是,赴港澳学习人员在购买免税车辆、办理就业落户手续、享受国家及各地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仍需提交《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因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建议赴港澳学习人员到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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